嫌挂靠车辆费用昂贵 欲解除合同却遭反诉
06.11.2015 17:2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付先生诉称:2010年3月26日,其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被告为原告办理各项运营手续,包括车船税、保险、定期二保和等级评定等。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服务费用,共计1万多元。双方并没有约定挂靠期限。最近,原告因无力承担高昂的挂靠服务费,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协议并将车辆过户于自己名下,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间的约定并未约定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解除。
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起了反诉,其反诉称:付先生当时自愿与商贸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能依约履行。但自2014年度起,付先生开始拖欠费用。为避免损失,商贸公司为其车辆办理了相关保险,现费用还未结清,故商贸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其支付欠款、保险费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
11月11日(周三)上午10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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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201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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