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履行声明义务 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6.06.2015  12:52
  认为所拍工艺品与宣传书标明不相符,钟女士将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5500元购买款,给予三倍赔偿,并赔偿材料费、交通费等费用。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钟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拍卖公司返还钟女士5000元拍卖费及500元佣金费,钟女士返还拍卖公司拍品,驳回钟女士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4年3月,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行大型民间艺术品收藏无底价拍卖会,预展时间为3月12日至3月16日。钟女士参加了该预展活动,并填写了《竞买方登记单》。《竞买方登记单》中声明,该场竞买会图录仅作为竞品的目录,拍卖公司对图录中所有竞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竞拍前钟女士还了解了《竞拍须知》内容,该竞拍须知包括,竞买人应认真查看上拍品,拍卖公司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请在预展时自行鉴定拍品,并决定是否参加竞买,如有质疑建议自请鉴定师到场参谋,否则一经拍得,物款两清,概不退还。钟女士参加了该拍卖会及预展,并在正式的拍卖活动中以5000元的价格拍下名称为“大师作品、和田玉金皮籽料一统天下把件”的拍品,钟女士为此向拍卖公司支付了5000元拍卖费及500元佣金费用。

  后钟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在拍卖之前向工作人员询问涉案拍品是否与宣传书相符。工作人员回答该拍品绝对保真,且一切细节包括“大师作品、金皮、籽料”都写在鉴定证书上,等拍下此品就能看到。自己拍下该拍品后,发现鉴定书和拍品上均没有大师落款,后又经多方咨询得知该拍品的外皮不是“籽料”的玉皮,色应该是人工染色,料是下品山料。且拍卖公司当时宣传并承诺绝对保真、假一赔十。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并返还5500元购买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拍卖公司三倍赔偿;拍卖公司赔偿自己的材料费、交通费、电话费共计430元。拍卖公司辩称,公司没有承诺假一赔十,也没有承诺将大师作品、和田籽料写在证书上。根据拍卖须知规定,拍卖公司对拍卖目录上的拍品不承担担保责任,且拍卖公司对所有拍品进行了4天预展,在此期间钟女士应对拍品实际状况进行了解,一经拍卖货款两清概不退还。根据钟女士签订的竞买方登记单,拍卖公司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不同意钟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中,拍卖公司表示在钟女士返还拍品的前提下,愿意返还钟女士55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钟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前,拍卖公司将拍品进行了预展,并在《竞拍须知》中声明拍品由民间征集竞得,拍卖公司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建议竞拍人在预展时自行鉴定拍品,以决定是否参加竞买。钟女士认可该《竞拍须知》,并作为竞买人签署了《竞买方登记单》,登记单上亦载明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钟女士在知晓上述瑕疵担保条款,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涉案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仍自主选择参与竞拍,最终拍得涉案拍品,其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并自行承担拍品存在瑕疵的风险。前述《竞拍须知》中明确载明,一经拍得,物款两清,概不退还。但在一审庭审中,拍卖公司表示如钟女士同意返还拍品,则愿意返还钟女士5000元拍卖费用及500元佣金费用,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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