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拆迁补偿款或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房是否免征契税?如何办理?

20.10.2016  00:41
        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规定:“(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三)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四)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契税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拆迁减免税申请后,应在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批准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包括纳税人姓名、《契税减税免税证明》字号、已减免的金额等内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用房屋产权单位支付的补偿款重新购买各类房地产的,在办理减免税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审核拆迁人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产权单位与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签订的 补偿协议或补偿证明。
        (二)凡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证明函》(见附件),被拆迁人持《证明函》向拆迁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复印件,并加盖拆迁人行政公章。地税局凭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视同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
        (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不足以一次抵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原件上注明有关情况,包括纳税人姓名、《契税纳税核定证明》字号、已抵减的金额等内容。
        (四)购房人与被拆迁人或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并重新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应在所购房产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核定手续,并由税务机关开具《契税纳税核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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