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主任被控贪污42万余元

08.04.2015  06:44

  本报讯(记者 高健)消费日报社原总编室主任兼专题部主任顾克非贪污42.5万元,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顾克非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开庭审理,顾克非认为自己履行的是“报社经营行为”,而且即使犯罪,也应是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顾克非在担任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编稿、审稿、用稿及收取行业定向费的职务便利,将隋某交给报社的行业定向费私自截留据为己有,金额共计42.5万元。

  “所谓‘行业定向费’就是‘软文’,和广告、赞助一样,是报社的经济来源。”顾克非说,因为当时报社经济效益不好,领导找到自己,希望他承包3个版面,只要每年交给报社30万元,其他收益可以由其自由支配。

  但是在证据中,并没有相关合同或者协议。顾克非解释说,因为这种承包是违法的,报社曾因此受过两次黄牌警告,所以不能留下书面证据。“这是报社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因为我的晋升和考核,必须履行这种行为。报社的承包经营情况是很普遍的,有十几年了,我只是他们中的一员。”顾克非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和报社的承包关系,因此定罪不客观。

  已经退休的消费日报社原经营办主任方某也出庭作证,证明当顾克非同意承担起版面经营任务后,报社给予他很大的支持,以至于顾克非的“内包”享受的优惠和“外包”差不多——即只要向报社交纳一定数额盈利,超出的部分归他们自己。“这件事,报社人都知道。”方某强调。

  检察官讯问证人:“完不成任务会怎样?超额完成任务的钱,有规定可以不交报社吗?

  方某回答说:“‘内包’完成任务后,有30%的组稿费,‘外包’的话,超出的部分归承包人支配,比如支付雇员的奖金、差旅费等。一年一聘,完不成任务下年就不聘了。”

  顾克非还说,检方指控的数额是对的,但这笔钱有的用于交际、部门餐旅费、员工奖金,还有一部分自己买了基金或者给母亲看病用了,自用的部分只占一半。其律师还提出,考虑到顾克非自己的劳务收入,即一篇“软文”千字200元到300元,指控费用还应扣除这部分正当收入,即只在25万元左右。并且,根据证人证言可以得知,顾克非有权控制版面的盈利收入,因此其犯罪定性应为挪用资金罪,量刑幅度在5年以下。

  检察官则认为,案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顾克非与消费日报社的承包关系没有证据支持,顾克非担任职务期间,为隋某发出“软文”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而不是其个人劳务。关于贪污数额的认定,根据隋某的证言,其按照顾克非的要求将钱款汇入其个人账户,顾克非并未上交报社,也未告诉任何人,私自把其中钱款用于购买基金、给家人看病等个人用途。因此,检察官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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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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