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北京市参股基金的通知 京发改[2017]1646号

23.10.2017  19:31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及“三城一区”建设,促进北京市高精尖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壮大本市高精尖领域的基金规模,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北京市参股基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金要求

  (一)引导基金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应注册于北京市,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技术产业领域,且应明确具体行业细分方向。(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及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二)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在“三城一区”落户注册并主要投资于上述区域的基金。

  (三)参股基金不含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认缴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发起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应基本落实并出具承诺出资函件。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本通知有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

  (五)参股基金投资于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参股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参股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2.参股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应以在顺应市场行情前提下,与引导基金协商一致的协议价格为准;

  3.参股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请机构要求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注册于北京市,并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原则上参股基金只能委托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功投资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四)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设立基金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增值服务。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编制基金设立方案,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送至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822室)。

  (一)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八份。

  (二)申报材料电子版一份。

  五、申报材料推荐

  我委与国投创合(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基金遴选,择优给予支持,入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相关资金由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

  六、申报材料处理

  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刘昱; 联系电话:66415588-0240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李蕾; 6641987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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