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借款要分清 要用证据来说话

20.10.2015  18:52
  刘先生与薛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生意伙伴,2014年6月,薛女士因生意急用钱,向刘先生借了1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多次催要,薛女士均不还款。于是刘先生将薛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薛女士情绪非常激动,不承认借款事实,原来这150万元借款背后另有隐情。根据薛女士的辩称,刘先生给她的钱并不是借款,而是刘先生对他们一起开发的新项目的投资,因此刘先生应共同承担经营失败的损失。2014年春节,她与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洽商投资柬埔寨森林开发项目。同年3月,刘先生派4人考察团到柬埔寨考察项目投资,薛女士热情接待了他们,并到薛女士在柬埔寨购买的森林进行实地考察。此后薛女士与刘先生多次洽商,并于2014年6月通过电子邮件给刘先生发了投资合作协议和借款协议。刘先生称其代理人因故要晚些天到达柬埔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于是先将薛女士发来的借款协议下载签署,并将款项150万元汇至薛女士账户。刘先生的代理人高先生到达柬埔寨后,薛女士曾打电话给刘先生,说明其派的代表已到,借款协议可以撤消了,刘先生当时也是拍着胸脯说:“你放心我会撤,我不回拿这个说事。”故薛女士认为该150万是刘先生的投资,不是借款,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薛女士通过电子邮件给刘先生发了投资合作协议和借款协议,刘先生仅签署了借款协议。刘先生派去柬埔寨的代理人高先生出庭作证,刘先生仅签订了借款协议,自己刚到柬埔寨就发生车祸回国治疗,并未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15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因原告刘先生提供了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薛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因此法院判令薛女士返还刘先生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法官释法 】: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先生给薛女士银行账户中打入的15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刘先生主张是借款,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薛女士主张是投资款,但并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薛女士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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