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
22.12.2015 16: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司法公信力蕴含着信任和信用两个维度。信任,即指社会公众通过对司法的体验和感受,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而产生出的信赖心理。信用,即指司法机关在与社会公众的相互关系中所具有的负责精神,对公众遵守诺言,践行职责。
当事人是信任的传播起点,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核心条件。当事人与当事人个体之间的口口相传具有偶发性,对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影响有限,但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当事人若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将典型的个案曝光于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至深。而当事人与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是则是司法信任传播的常态。
司法公信力最先形成于当事人中间,当事人是司法最直接的关系对象,其良好的感受和评价构成司法公信力形成的内部环境。然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涉案的次数较少,多数人一生打官司的次数十分有限,这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当事人场域的范围。相比于当事人,律师、法律从业人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才是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核心场域。通过法律职业群体的辐射作用,司法公信力的场域得以延伸到社会不特定群体之中。司法个案的媒体曝光,能使司法公信力的场域迅速扩大。毫无疑问,在网络时代和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广泛存在于网络空间和各种媒体的报道之中。
司法活动主要包含了司法人员、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等静态元素,同时也是一种动态的行为过程。这意味着司法公信力的构成既有静态的要素,又有动态的要素。在司法场域内,司法机关是司法活动的载体,司法人员是开展司法活动的主体,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产品,社会公众对上述静态元素的认同和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也是信任要素。司法活动本身涉及到程序、效率、审判管理以及媒体引导等动态因素的考量,对程序的遵守,对效率的重视,优良的管理机制加上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这些动态因素共同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的第二个构成要素,也是信用要素。
人们对权力的崇拜足以使司法获取先天的信任,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具有自发性的优势。然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权力天然的正当性逐渐变弱,司法公信力开始突破权力的笼罩面,呼唤新的支撑元素,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呈现出从权力到权威演化的特点。正是司法活动本身的元素和外在的各种状况支撑起了司法权威的大厦,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
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实际上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司法凭什么引起社会公众信服的因果关系。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可以划分为静态基础和动态基础两个方面,也可以相对应的称为信任基础和信用基础。司法公信力指向的是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作为关系的主体之一,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各种元素都可能成为社会公众评价的对象,比如司法人员、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等等。这些元素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生成的静态基础。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人员的主观所为,行为过程的程序、效率、媒体注解等因素,共同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动态基础。
在把握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的前提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应以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为着力点,既要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上有所作为,在司法公信力生存的核心场域内累积正能量。每一名司法工作者则要从增强自己的审判素养入手,坚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在制作精良的裁判文书上下功夫,从细节之处一步一步构建起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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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1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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