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院严把“三关”切实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水平

14.08.2015  13:31

    近年来,西城院立足首都功能核心区域特点,严把社区矫正活动中入口、管理、出口等关键环节,全面开展检察监督,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树立社区矫正监督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三结合”严把“入口关”,加强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交付执行作为社区矫正活动的首要环节,是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规范开展的前提。我院立足监督职责,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同步监督,确保交付执行规范开展,无缝隙衔接,实现社区矫正零漏管目标。
一是事前监督明情况。我院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对交付执行前的司法局根据法院、监狱委托开展的社区矫正适用委托调查评估、居住地核实等工作开展监督:一是通过文书登记备案审查制度,登记所有委托调查评估和居住地核实函,做到底数清;二是对司法局拟作出的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委托调查复函和居住地核实复函开展独立调查,发现应当适用而不适用情形时向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重新核实,做到情况明晰,心中有数。
      二是事中监督促规范。通过“2+4”方式对交付执行中的法律文书寄送、人员到位情况开展监督。一是“2个渠道”对比,每月对我院收到的适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中的人员和数量与司法局收到的法律文书对比,发现有无漏管社区矫正人员;二是“4个现场”监督,与区司法局一起到法庭现场接收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参加押送暂予执行人员到居住地的交接手续现场、参加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场交接、参加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告接收列管现场,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交接到位无漏管。
      三是事后监督促整改。针对交付执行检察中发现的法院对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适用矫正管辖地不当、社区矫正机构推诿接收管理等常见的不规范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22份,有效督促了交付执行规范开展,提升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公信力水平。

      二、“三个一”严把“中间关”,加强管理活动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活动是社区矫正的中间环节和重要内容。我院通过“三个一”工作法,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活动检察监督力度,提供有效的组织和机制载体支撑。
一是创建一个工作平台。针对2010年原宣武区和西城区合并后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多,社区矫正工作压力大的态势,我院率先在司法局所设立的矫正机构“中途之家”创立了北京市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并以其为平台,扎根一线对社区矫正管理活动开展近距离、全方位检察监督。我院为检察室配置两名干警,每周三、五到司法所巡视检察,通过以点带面,日常检察和巡视检察相结合,辐射全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工作经验在全市推广,并被辽宁、宁夏、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借鉴学习。
二是创新一个工作模式。我院探索了具有西城特色的“4+4”社区矫正模式,即对司法局、司法所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矫正管理活动各采取四种方式开展监督,保证了监督的动态性、全面性。对司法局四种监督方式:抽查矫正人员报到登记手续、与首次报到的矫正人员谈话、检查执行档案、参加新收人员初始法制教育。对司法所四种监督方式:定期随机抽查5份工作档案、对矫正人员教育谈话、约谈矫正帮教小组成员、与所干警共同走访社区。

      三是创设一个联动机制。为发挥各自职责发挥合力,我院与区司法局经会商建立社区矫正检司联动工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判分析会,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三、“三阶段”严把“出口关”,加强变更执行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变更重要内容,针对我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中职务犯罪“三类人员”数量多,原职位高、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我院通过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鉴定前、鉴定中、鉴定后三个阶段开展严格监督,在2014年全国开展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提出收监执行3人,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鉴定前摸清底数规范建档。我院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定期走访辖区15个司法所、19个公安派出所,检查所有数百册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摸清“三类人员”底数,并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全部规范建档,对其保外就医病情做医学了解,对刑罚执行变更过程了然于胸。同时,定期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在2014年专项检察活动中筛选出6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暂时无生命危险人员,并将上述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列入拟收监执行重点名单。
二是鉴定中多措并举规范监督。针对单纯依赖病情鉴定可能存在的监督漏洞,我院坚持到场监督时通过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做谈话教育笔录,现场填写《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到场监督登记表》对监督过程书面记载,做到书面规范。现场查看医生就诊过程,向就诊医生询问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并征求有无生命危险的意见,并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做到执法规范。
三是鉴定后综合评判提出建议。为增加重点监督人群收监执行依据客观性,我院深入到司法所、居委会中了解重点人员平时的生活起居,近距离接触,结合医生诊断全面了解健康状况,最终经综合评判确定是否具有收监必要。如,2014年7月,我院对因患膀胱癌保外就医的杨某病情鉴定开展现场监督并深入其日常居所了解其身体状况后进行了综合评判,认定其所患病情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应予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向区司法局发出建议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函,杨某服刑的监狱采纳建议并对杨某收监执行。又如,2014年9月,我院对干部厉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中督促某监狱按照规定对其开展病情鉴定并持续跟踪监督,最终使该犯被某监狱重新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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