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承包鱼塘被收回 起诉村委会赔偿损失

15.06.2016  22:06
  李某于1993年承包了一块荒地开发为鱼塘,2012年底合同到期,鱼塘被腾退,李某称村委会补偿的12万元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给付补偿款2800元。日前,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诉称:1993年,原告承包顺义区某村的荒地约70亩,后原告自己花费开荒,打了深井、架电线,推了七个鱼池,购买了机器设备、渔网、渔具,栽了近2000棵树,建房屋和设施。原告在这块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当时就花了近50万元。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2013年3月8日,被告发出返还鱼池的通知,2015年将鱼池腾退。此事给原告造成至少上百万的损失,而且没有鱼池以后原告也没有了生活来源,原告多次要求损失补偿,但村委会只给了12万元,远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800元。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和我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而且当时开发鱼池、打井架线的费用是村委会支付的。经济合作社因为合同到期起诉收回涉案鱼池,顺义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将鱼池和地上物腾退,返还给经济合作社。我们认为原告购买发电机经营鱼池时应当预期合同到期期限是2012年12月31日。判决书生效后经营合作社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考虑到原告的状况,村委会在2015年6月与原告签订了一个协议,给予了原告补偿款12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财产补偿,我方对发电机没有侵权行为,所以原告主张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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