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商向医院负责人行贿 拒不承认罪行被判处5年

24.07.2015  19:23
  为承包医院的建筑装修项目并获利,承包商周某向医院负责人行贿20万元,并顺利取得了该项目。本以为是隐秘安全的一笔交易,却随着受贿人的落网而大白天下。审理过程中,虽然周某对此诸多辩解,但却与在案证据相悖。日前,海淀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

                    为中标悄然行贿20万

  周某原是从事建筑装修的个体户,因为业务量不大,便挂靠在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并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2009年2月,他从朋友处听说某部队有礼堂项目需要装修,工程造价约500万元左右。当时负责该项目的是医院新建办的主任张某,为了中标该项目,周某及其朋友几人约张某在饭店吃饭,并在席间由朋友将现金10万元交给张某。不久后,周某如愿中标,项目价款为440万元。2009年5月,项目进场施工后,在张某的办公室内,周某再次给了张某现金10万元。该工程如期完工,并经过追加监理费用、工程变更、增加合同外工程项目,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695万元。后张某因其他案件案发,在审讯过程中,交代了周某行贿20万的事实。

                  急于辩解拒不承认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庭审中,赵某对于指控事实拒不承认。周某说这个项目中标之前的投标事项等不是他负责的,而是他的一个合伙人徐某办理的,他是在项目中标之后接手进场的,在此之前根本不认识受贿人,也没有出现在所谓的饭局上,当然不可能给钱。第二笔10万元他确实给了,但是因为张某刁难并暗示他给钱,他才给的。周某的律师则认为案件的性质属于单位行贿,不属于周某个人行贿。

                    证据确凿被判刑五年

  虽然周某对第一笔行贿事实不予承认,对第二笔行贿辩称系因索贿,但在案证据还原了案件的真相。第一笔行贿款有三名证人的证言佐证、受贿人张某的证言侧面证实,席间代为转交10万元的证人也对该事的经过、场景做了详细的描述,足以认定第一笔行贿事实的存在。关于第二笔行贿款,虽然周某自称是受到了刁难勒索,但这仅仅是他当庭临时提出的辩解,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周某与中装公司仅仅是挂靠关系,每年缴纳少量挂靠费,对于他的行贿行为公司既不知情也未参与,项目获利也不归属于公司,因此不能认定是公司的行为。

  最后,法院认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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