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找准着力点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
刑罚交付执行关系刑罚执行的统一正确实施,关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起点’,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切实把好‘入口’关。”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必须作为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始终坚持不懈地抓好抓实。
深刻理解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重要意义
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是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确实交付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执行的监督。其类型主要包括:对于裁决前已羁押的监禁刑罪犯,监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是否依法交付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监督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下)罪犯是否依法在看守所留所服刑;对于裁决前未羁押的监禁刑罪犯,监督法院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由看守所依法办理执行手续;监督判处拘役罪犯是否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监督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及适用禁止令罪犯是否依法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监督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决定和监狱决定两种)罪犯是否依法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监督附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是否依法交付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监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监督判处死刑罪犯是否依法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
作为连接刑事裁判和刑罚执行的纽带,刑罚交付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刑事裁判得以执行、罪犯得到惩处的关键。刑罚未交付执行或者延迟交付执行或者交付执行不当,不仅罪犯得不到及时惩罚和改造,而且会带来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问题,刑罚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一些罪犯长期流散于社会而重新违法犯罪,一些罪犯自恃有病因看守所或监狱不予收押又多次故意犯罪,易引发新的矛盾风险或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的高度、从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
准确把握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的着力点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要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搭建推动工作全面深入的载体和平台。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一些罪犯审前未羁押而法院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和纠正了一批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着力解决监狱滥用暂不收押措施的违法拒收问题、看守所未及时甚至故意拖延交付执行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法院与执行机关未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问题,积极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确保刑罚依法正确交付执行,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直面突出问题,研判分析原因。当前,刑罚交付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罪犯被判决后,罪犯及法律文书没有交付执行或者不及时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没有送达或不及时送达。二是一些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初期以社区服刑人员患有精神病、艾滋病,有多次重新犯罪史等不好监管为由拒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
厘清责任事权,加强联动协作。刑罚交付执行涉及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开展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必须根据每个未能依法交付执行个案的具体案件情况,逐案厘清未能依法交付执行的原因,明确每个个案清理的责任部门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在监督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机关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在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过程中,不仅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还注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如公诉、侦查监督、技术部门等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驻看守所检察室与驻监狱检察室之间的监督协作,使得各部门通力协作,无缝衔接,确保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到位。
规范制度纪律,强化工作问责。规范长远、机制完善是最终达到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坚持解决问题与制度建设相衔接,积极协调有关各家,着力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共同制定完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相关制度,并把问责作为抓制度执行的核心和落脚点,健全问责机制,坚决摒弃交付执行工作“情绪化”“随意化”倾向,真严真查真问责,形成工作落实的强大推动力。建立常态工作联系互通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各个环节实行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核对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统一认识,研究解决,共同推进刑罚依法正确实施。建立刑罚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推动工作重心由专项清理转向日常检察,将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案件的交付执行监督、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纳入派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常态工作,每季度到本院案管中心将生效刑事裁判案件列出名单,再到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核查其交付执行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因违法办案、玩忽职守等个人原因造成罪犯未交付执行的,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创新
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坚持善于监督,着力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创新是引领工作发展的第一动力,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必须走创新发展的路子,从创新机制中要战斗力、保障力,切实提高监督质量与效率。
一是积极建设统一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顺应信息化时代和“互联网十”的发展趋势,适应新形势网络政治生态环境,打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积极推动实现信息交互对接、信息资源关联整合和共享应用,将分散在法院、看守所、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不同信息系统中罪犯结案、交付、接收、执行、变更等信息整合起来,切实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罪犯交付执行动态,强化法律监督。
二是全面优化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机制。将突出信息技术应用手段作为强化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大力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综合信息平台,推行刑事执行检察日常工作及办案情况网上督导制度,对法律文书送达、交付执行各个环节实行动态流程化监督,并充分利用检察室分支网络系统,及时报告、指导、交流工作情况,强化上下级联动协作与管理。强化跨地区相互支持与协作配合,一手抓融合,一手抓管理,通过流程优化、平台再造,实现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防止“各自为政”,形成一体化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整体优势。
三是切实推动工作从办事向办案转变。每一个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都必须作为一个案件来办理和管理,并在案件特点、办案机制、证据体系、证明标准等方面下功夫,为夯实办案载体、规范办案行为打好基础。要做到全程留痕,不仅每次清查核对的罪犯名单都有存档立卷,而且所有罪犯都要逐人逐案书面建档立卷,并分类归口整理档案卷宗,材料应当包括罪犯的基本情况(台账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和监督纠正情况等。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提高案件线索管理能力和侦查能力;要善于抓住社会关注热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的司法不公问题来办案。同时,对于社会关注的个案,也要提高敏锐性,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
(作者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