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温馨提示

06.05.2015  02:30

  1.自2015年5月1日起,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怀柔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点。

  2.请您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前,及时到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或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开立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存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以免影响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的办理。

  3.请您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及存款凭证。

  4.确因客观原因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困难或无法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工程,请您向安全监督备案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无法开户原因及保证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措施”的说明,经安全监督备案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代替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及存款凭证。

  5.您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协议具体条款可参考《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范例)》(见附件)制定。

    6.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参见《关于扩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6号)及《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8号)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