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门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申报操作的通知

10.03.2016  11:12
        尊敬的缴费义务人:
        近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我局对地税申报系统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变化及操作请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目下点击“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申报操作的通知”进入详细操作说明。
        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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