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18.06.2015  20:12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5]985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情况专项监察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监察方式

  (一)对于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初审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二)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区县负责初审的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可自行安排节能监察,也可申请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实施节能监察。

  四、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张辉; 联系电话:6641558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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