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北京市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7]7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切实推进节能降耗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将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对全市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对全市商场超市、城镇污水处理、供热等13类相关企业(单位)进行抽查。
二、监察内容
(一)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96-2014)的情况。
(二)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8-2014)的情况。
(三)餐厨垃圾生化处理单位执行《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9-2014)的情况。
(四)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单位执行《生活垃圾生化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20-2014)的情况。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执行《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48-2015)的情况。
(六)供热单位执行《供热锅炉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0-2015)的情况。
(七)商场、超市执行《商场、超市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9-2015)的情况。
(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单位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34-2015)的情况。
(九)高等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67-2015)的情况。
(十)文化场馆执行《文化场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68-2015)的情况。
(十一)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企业执行《高分子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83-2015)的情况。
(十二)体育场馆执行《体育场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96-2015)的情况。
(十三)啤酒生产企业执行《啤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47-2015)的情况。
三、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市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核查。
四、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及所属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监察工作。
五、监察结果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1359号)相关规定实施差别电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