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北京市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6]255号

19.02.2016  19:4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能降耗进程,进一步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将于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对本市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抽查本市石油化工、液晶显示器、数控机床、电动机、汽车、毛纺织品、沥青基防水卷材、白酒、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合成洗涤剂、原煤、葡萄酒、供热等2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监察内容

  (一)石油化工企业执行《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79-2013)、《高压聚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0-2013)、《原油加工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1-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2013)的情况。

  (二)液晶显示器生产企业执行《液晶显示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2-2013)的情况。

  (三)数控机床生产企业执行《制造数控机床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3-2013)的情况。

  (四)电动机生产企业执行《中小型交流电动机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4-2013)的情况。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执行《食用植物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5-2013)的情况。

  (六)汽车生产企业执行《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7-2013)、《高级轿车及高级运动型乘用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8-2013)、《中、重型载货汽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9-2013)的情况。

  (七)毛纺织品生产企业执行《毛纺织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1-2014)的情况。

  (八)沥青基防水卷材生产企业执行《沥青基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4-2013)的情况。

  (九)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 1096-2014)的情况。

  (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执行《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 1148-2015)的情况。

  (十一)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执行《沥青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 1149-2015)的情况。

  (十二)合成洗涤剂生产企业执行《合成洗涤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1-2015)的情况。

  (十三)煤炭开采企业执行《原煤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3-2015)的情况。

  (十四)葡萄酒生产企业执行《葡萄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4-2015)的情况。

  (十五)供热单位执行《供热锅炉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 1150-2015)的情况。

  

  三、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所属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同时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核查。

  四、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监察工作。

  五、监察结果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实施差别电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3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孔令群; 联系电话:66415588-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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