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召开执行中买房人异议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25.11.2016  20:02
  11月25日上午,二中院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执行中买房人异议案件情况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执行二庭庭长助理詹同、法官曾小华、连强及侯成成参加了通报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法院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对通报会进行了采访。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通报会进行了同步直播,该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今日头条、人民日报客户端对新闻通报会内容进行了同步发布。

  二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后,买房人发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呈多发态势。为警示买房人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二中院对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的买房人异议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对上述情况进行通报。

  2014年至2016年10月底,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共受理涉及房屋、机动车、银行存款、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案外人异议642件,其中涉买房人异议的588件,占全部案外人异议案件的91.6%。其中,2014年该院受理买房人异议案件73件,2015年上升至199件,今年前10个月已受理316件,案件数量涨幅较大。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群体性特点明显、主体类型相对集中,10名以上买房人集体申请异议的群体性案件453件,占总数的79.2%;这些群体性异议中,被执行人全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异议申请人全部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一手房的业主(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近五成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是各大国有银行,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出售的房屋被查封,是引发此类案件最大、最直接的诱因。此外,由于涉案房屋价值普遍较大,执行与否对于申请执行人和买房人的财产权益影响十分巨大,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立严重。据分析,买房人异议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买房时房屋已被查封、交付时房屋已被查封、不能证明已支付了购房款、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房屋被出卖人抵押及事前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等。在此基础上,二中院提示买房人谨慎行事,搞清状况是前提,预告登记是屏障,留存证据是关键,资金监管是手段,及时过户是法则,尽可能将风险降至最低。

  最后,二中院与会人员就预告登记与预售备案的区别、执行异议法定条件、房屋权属查询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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