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未成年人检察处严格规范执法 纠正两起性侵案件不当判决

23.06.2015  13:11

    日前,市检一分院未检处在办理史某某、冯某某两起强奸上诉案件时发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了依法改判的意见,全部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其中,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的刑期在二审改判后减少了二年六个月,该案是未检处近年来首件针对量刑偏重提出改判意见并获采纳的案件。 
    史某某、冯某某在犯罪情节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均为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致其怀孕堕胎。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堕胎,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      (五)项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并据此对该两被告人均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审查,该两起案件在一审阶段的主要分歧意见是“强奸致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强奸致未成年被害人怀孕的情节,实践中曾存在不同认识。如,有观点认为强奸致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大,应认定造成严重后果,主张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怀孕是强奸的附随后果,且发现怀孕的阶段及采取干预措施的不同,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存在较大差异,将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掌握更为妥当。2013年以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不一,由此导致对被告人的判处刑期差距过大。201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作出明确规定,强奸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性侵意见》颁布施行一年之后,一审法院仍没有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沿用以往审判做法对原审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近日,市一中法院依据《性侵意见》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强奸致未成年被害人怀孕”系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采纳了一分院提出的改判意见,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了纠正。其中,撤销了史某某案原审判决,将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分院未检处以案件质量为核心,规范执法行为,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查微析疑,准确提出改判意见,切实履行了诉讼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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