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丢失 物流公司被诉
16.07.2015 17: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5年3月2日,其将一台价值8000余元的照相机交由被告某物流公司托运,正常情况下该照相机5-6天就可送达收货人,但距发货时间20天过去了,收货人仍未收到该货,后经与物流公司联系,物流公司告知刘先生货物不知去向。刘先生要求物流公司按价赔偿,但物流公司却表示公司有一件另外多出的货(一台打印机),该公司称可以将打印机给刘先生,折抵照相机的损失。刘先生不同意,物流公司态度恶劣,并声称只有这个打印机可以赔偿,如果刘先生不要打印机,那就什么赔偿都没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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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201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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