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井用水需缴水资源费——《行风热线追踪》

20.06.2016  12:53
        文登网讯 水是生命的源泉,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水资源。在6月15日早晨的《行风热线》节目中,威海市文登区水资源管理站负责人围绕保护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等方面的话题与市民展开对话交流,在线解答群众咨询。
  连线中,有市民咨询,他在米山镇驻地建了一个混凝土搅拌厂,生产用水是自己打的井水。前几天区水利局的人通知他要安装水表、收水资源费。想问一下这是否合理?
  区水资源管理站负责人介绍,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打井,首先要向区水利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在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打井用水。而且,使用井水必须按规定缴费。
  区水资源管理站站长于复杰说,《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为明确缴费数额,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质量合格的水计量设施,按计量数据缴纳水资源费。
  于复杰提醒,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并可处2万-10万元的罚款。
  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威海市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在允许开采区取地下水的,按每立方米1.50元的标准进行征收;在超采区取地下水的,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3元。
  区水资源管理人员提醒,打井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主动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王海生)
来源:文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