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帮教工作圆满结束

02.04.2015  11:29

    2014年9月19日,房山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于王某某在江西某大学就读,房山区检察院委托其学校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考察帮教,经过六个月考验期,王某某完成了房山区检察院安排的考察帮教内容,无违法犯罪情况发生,2015年3月19日,房山区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原系我区某重点中学高三年级学生,与同宿舍同学姜某素有矛盾。2014年1月21日23时许,王某某因琐事在学校113号宿舍内用手扇姜某耳光,造成姜某耳外伤,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姜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综合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调查情况及帮教条件等,房山区检察院在认真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期间正值王某某入学的第一学期,王某某学校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考虑到在学校所在地对其考察帮教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房山区检察院与西湖区检察院签署了跨省合作帮教考察协议,由西湖区检察院帮助房山区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考察帮教。考验期内,王某某按时提交思想汇报,西湖区检察院承办人定期与其沟通联络,谈心谈话,并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房山区检察院承办人也定期与其电话联络了解情况,赴西湖区检察院对其进行中期考察,并于寒假王某某回京期间对其进行跟踪帮教。目前,在两区检察院的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对王某某的考察帮教工作。王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了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刻苦学习,完成学业,将来回报社会。

    该案系房山区检察院首例异地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案件,为今后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积累了经验。房山区检察院还将不断开拓工作思路,继续加强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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