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通报涉旅行社旅游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28.04.2018  18:21
  适逢“五一”小长假来临,不少人会选择报团外出旅游,随之而来的涉及旅行社的旅游纠纷也逐年增多,为有效帮助旅游者预防化解旅途风险。4月27日,房山法院通报了2017年以来涉旅行社旅游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自2017年以来,房山法院共受理旅游纠纷案件47件,其案由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目前已审结41件。梳理已受理的案件,该院将旅游纠纷分为六类:一是因旅游服务未达标引起的纠纷;二是旅行社没有按约定旅程提供旅游服务纠纷;三是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违约提供服务引起的纠纷;四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五是旅游合同变更或转让纠纷;六是旅游者未足额交纳旅游费用纠纷。

  据了解,在旅行社不履行旅游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旅行社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免责情形及法院审理思路。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解除合同。如果旅游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旅行社听从旅游者的指挥而违约、旅游者自身存在过错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一定的竞合状态,在此情况下需要由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进行主张。

  在房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具体可以两种情形:一是履行辅助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旅游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二、履行辅助人以外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旅游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通报会上,房山法院介绍了两种情形下,旅行社承担责任的类型及受害者主张权利的对象。

  此外,房山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常用条款和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常见纠纷,重点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因履行辅助人导致旅游者受伤在履行辅助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后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因公共交通延迟导致行程变更旅游者能否能解除合同。三起典型案例均具有代表性,在预防化解旅游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普法救济的实践价值。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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