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召开院长示范庭及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制度新闻通报会

17.09.2015  17:35
  •   “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夏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五十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八万三千五百八十三元,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随着法槌的敲击声,这起由房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审理的案件一审画上了句号,但同时拉开了房山法院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的序幕。

      近年来,房山法院民间借贷收案量逐年攀升,在全市法院位于前列,今年仅上半年就收案1009件。此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的民间借贷纠纷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的首日,本案的判决涉及合同生效、自然之债、保证时效等众多法律争议焦点,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该案由邵院长担任审判长,会同十八大党代表、民四庭庭长厉莉、人民陪审员谢跃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该院的部分青年法官、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案件。

      这起案件的情况这样的,原告吴某称,在2012年初,被告夏某和刘某共同向其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36%),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互相推托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被告刘某称自己同意偿还吴某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利息部分自己已经付了27个月共计40.5万元,其中有十八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偿还的。被告夏某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自己一方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另外,借条约定的利息违法。

      被告王某称,借款期限共六个月,担保期间应该也是六个月,到期后,自己未接到任何通知。因此,他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该案件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不合法。

      庭后,邵院长在新闻通报会上表示该案宣判结果是按照以前的司法解释适用的,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持的逾期利息。这是因为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最新通知,明确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仍然按照四倍利息支持,如果适用新的解释,本案应该是按照24%的利率标准支持逾期利息。

      在院庭长办案制度方面,该院政治处主任沈波法官表示去年以来,房山法院贯彻市高院要求,加大院庭长办案工作力度,27名院、庭长共审结案件1352件,人均结案50余件,其中有很多都是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带头办案,不仅能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首先,还原院长、庭长行政职务下的法官本色,提升办理案件的质量,落实审判责任制;其次,充分发挥审判经验丰富的特长优势,对其他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起到“传、帮、带”的引领示范作用;最后,强化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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