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召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

27.12.2016  01:02
  为促进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快速理赔,消除投保人的认识误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12月23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了三起涉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佟淑,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沈波,民四庭庭长厉莉参加了发布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与之相适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出现,其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房山法院在审理涉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同时,不断总结、深入调研,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矛盾的产生及化解进行了系统思考,并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社会效果。

  据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佟淑介绍,近两年来,该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合同纠纷占90%以上。在审理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该院发现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理赔,而诉诸司法程序。

  为此,佟淑副院长对于如何科学、理性投保提出了四项提示:一是选择投保险种时要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不能根据险种名称主观臆断其保险内容。二是投保人要对免责条款予以特别的关注,准确理解后才能签字确认。三是必要的商业险种,对于分散事故产生的风险非常重要,建议投保。四是保险赔偿不能覆盖所有损失,避免损失的根本在于安全驾驶。

  随后,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沈波发布了我院审理的涉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的三起典型案例,生动解读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案例一围绕投保乘客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遭受人身伤害的同乘人支付相关费用后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展开。案例二是因公路遗撒导致交通事故,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之后,保险公司向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索要赔偿获支持。案例三是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但是其并未对医保范围内赔偿条款进行提示,进而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来减少车主或驾驶人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给受害人充分的补偿。我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同时,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主动地做保险公司方面的工作,促进保险公司快速积极理赔,保证投保人、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力求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报会上佟淑副院长如是说。

  最后,佟淑副院长表示,该院还将进一步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建立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管理部门合作调解工作机制,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合作调解机制,借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发展、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职责和宗旨,促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高质高效审理。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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