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一村支书涉嫌贪污在北京二中院受审
12.10.2016 14: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姜振国利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洪寺村党总支书记,负责洪寺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该村经济合作社会计主管史英茹,虚列“3号地围墙工程款”、“安置房围墙工程款”、“西沙河治理工程款”等报销科目,使用假发票骗取公款共计330余万元;姜振国还单独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付“食品款”和“米面油”的手段,骗取公款共计70万元。
法庭上,姜振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提出异议,史英茹表示均无异议。姜振国辩称,自己在涉案工程票据上进行签字,只是履行签字程序,对财务票据看不懂也看不过来。史英茹供述称,关于指控的事实,其均按姜振国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或购物卡交与姜振国处理;自己不负责工程的相关事宜,姜振国对工程项目具有直接决定权;关于现金支出,只有姜振国的签字或者他给财务人员打电话后,财务人员才向街道申请现金,且自己不负责现金支取的相关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姜振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史英茹骗取公共财物,其中姜振国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史英茹犯罪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史英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依法具有立功表现。据此,提起公诉。
新闻记者、被告人家属及社会群众近50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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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1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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