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成“凶宅” 承租人遭索“贬值损失”
10.03.2016 16: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张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室业主。2015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租赁给李某使用,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一年。承租该房屋后,李某父亲李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5年9月,李某父亲李某某从该房屋窗台坠楼身亡。2016年春节后,张某将该房屋出租信息挂至链家地产经纪公司网站对外出租,至今未租出。
2016年2月,张某作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张某在起诉状中诉称李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李某某居住使用,李某某翻越1.5高窗台跳楼自杀,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该房屋,导致该房屋至今仍空置。张某认为,李某对其父亲李某某负有监管职责,对李某某在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具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余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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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01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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