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套房屋引执行异议 一中院大合议庭首次开审
01.08.2017 15: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张某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办理之前购买的8套房屋产权证,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为张某办理房产证,送达调解协议后却没有履行。于是张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得知北京一中院查封了包括案涉8套房屋在内的大厦。2017年3月1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了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
张某一方认为,2005年9月30日,张某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一栋大厦的8套房屋。在2004年7月22日至2005年2月8日期间共预付购房款2100万元,并收到了公司的收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并未查封,合同应该是有效的,而且已经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05年底实际入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不是由张某造成的,朝阳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也是对张某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张某认为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被告即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一方当庭辩称,张某提供的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写明了“张某自2009年8月12日入住以来,没有拖欠物业费现象”,只能证明张某自2009年8月12日起实际占有了房屋,但房屋查封是在这之前的2005年12月5日。被告银行一方还表示,张某所称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现金形式分4次支付2100万元,并只拿到收据,不符合交易习惯。
张某一方辩称2009年之前没有物业公司,且以现金方式预付房款是开发商要求的,是为了获得优惠的购房价格。
开发商作为本案第三人,以2016年刚上任担任法人代表不熟悉前期情况为由,在庭审中未发表具体意见。
该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原被告、第三人人数众多,牵涉利益范围广泛而案件情形又能为普通人所理解,符合北京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要求,北京一中院选取该案作为大合议庭陪审机制改革案件,组成3位法官加4位人民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对该案进行慎重审理。4位人民陪审员依法全程参加了庭前会议、法庭审理和庭后合议,并按照参审规则,围绕张某是否对被查封的8套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等事实问题进行评议表决,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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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01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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