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殃及爱车 车辆损失租户赔偿

08.04.2015  18:25
  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却不成想因邻居一户房屋失火,被掉落物砸坏。2014年7月,谢女士将失火房屋的所有权人纪女士以及租户沈女士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日前,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租户沈女士承担责任,赔偿谢女士维修费1万余元。

  谢女士与沈女士同住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去年2月5日18时许,沈女士租住的房屋发生火灾,失火后的掉落物将谢女士停放在楼下地面停车位上的沃尔沃牌小客车砸坏。经消防队认定,起火部位在房屋西侧卧室沙发处,原因为住户用火不慎引发。

  谢女士称,其车辆前挡风玻璃、前机器盖、雨刷器等均发生损坏,因维修车辆共产生修理费损失10507元。经查,失火房屋为纪女士所有,火灾事发时由承租人沈女士居住使用。故其诉至法院,要求纪女士、沈女士连带赔偿修理费10507元。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依法传唤,纪女士、沈女士均未到庭应诉。纪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其主张事发时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沈女士,且根据消防队的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为沈女士用火不慎引发,故应由沈女士对火灾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火灾及消防救火过程中,其所有房屋及楼上房屋都有掉落物坠落,因此无法确定造成车辆损失的掉落物来自其房屋。同时,纪女士对车辆维修时间和损失金额提出质疑,她指出关于车辆损失并未在事发后立即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谢女士在事发两个月后分两次维修,存在扩大车辆损失的可能。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女士、沈女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依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因沈女士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用火不当,引发火灾,造成谢女士车辆受损,沈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纪女士虽为失火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因火灾发生当时该房屋系由沈女士租住并实际使用,且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亦为沈女士用火不当,因此,纪女士对于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对因火灾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沈女士赔偿谢女士车辆维修费10507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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