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权起纠纷 兄弟二人对簿公堂

23.07.2015  19:58
  原告翟先生的父亲去世后留下公租房,后翟先生的弟弟将该房屋北房两间与齐先生置换并购买下置换后的争议房屋,翟先生将其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对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近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翟先生起诉称,父亲在世的时候承租了某处房屋,父亲去世后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母亲。根据母亲留下的证据表明,弟弟用该房屋北房两间与祁先生进行交换。弟弟换房后将置换后的房屋购买。翟先生认为,虽然弟弟将争议房屋私下更改为自己的名字,但是该房屋是由父母承租的公租房置换来的,因此,翟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

  庭上,被告辩称,争议房屋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共有权无事实依据。争议房屋在2000年以前是公有产权,管理人是房产管理部门,居住人与管理人是承租关系。承租人写谁的名字,是由房管部门依规定办理。在调换房屋时,原被告母亲不仅同意调换,而且同意将房屋承租人写成被告名字。换房后,原被告之母陈女士一直与被告一家在该房屋居住生活,至2013年5月16日去世。被告在2000年1月前是争议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根据市政府关于房改政策的规定,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可以用成本价购买原承租房,故被告于2000年1月购买了房屋,并取得产权。争议房屋的置换和购买是经过国家房管部门认可确认的,其购买行为合法合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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