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留纷争 微信转账定是非

05.11.2015  20:42
  房屋过户完毕却为了物业交割费用,买卖双方闹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法官依据微信转账确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8日,于女士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陈先生以211万的价格购买于女士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小区面积为85.7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双方并约定陈先生留存2万元购房款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陈先生支付给于女士。双方并就房屋买卖的其他事宜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给付了209万元购房款,双方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5月30日,于女士将房屋实际交付给陈先生,但因适逢周末,供暖公司无人上班,故未能完成全部物业交割手续。经过协商,陈先生暂退还于女士物业保证金1万元。

  收房后的陈先生却发现卧室房顶有部分重新粉刷的迹象,陈先生遂怀疑房屋存在漏水隐患。回想起看房当天,于女士以孩子在卧室内休息为由未让陈先生查看卧室,陈先生更加认为自己受到欺骗。此后,双方就剩余物业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产生分歧。2015年7月,于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依约给付物业保证金2000余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055元的标准支付逾期退还物业保证金的违约金。于女士称,此次房屋买卖中,扣除陈先生已经给付的物业保证金及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费用,陈先生仍拖欠自己物业保证金2000余元。陈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应按日依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云女士支付违约金。

  针对于女士的起诉,陈先生称双方已经就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自己也按照约定给付了于女士5500元的保证金,于女士实因房价上涨造成心里不平衡而起诉,法院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陈先生申请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赵女士出庭作证。赵女士称双方发生纠纷后,自己曾多次组织调解。2015年6月19日,自己即在门店组织双方调解。彼时,于女士的爱人曾同意陈先生给付物业保证金6000元,但陈先生仅同意给付55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后,自己又多次与双方沟通。2015年6月26日,自己再次通过微信与于女士沟通并提出由自己给付于女士500元、由陈先生给付于女士物业保证金5500元了解双方纠纷的调解方案。随后自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于女士500元,于女士点击收取了该笔微信转账。此后,陈先生亦应自己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于女士5500元。于女士虽认可赵女士所述2015年6月26日微信沟通的事实经过,但否认自己同意过赵女士的调解方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协商未果。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在房屋过户及交付后虽就物业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产生争议,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赵女士于2015年6月26日通过微信与于女士沟通并提出由自己给付于女士500元、由陈先生给付于女士物业保证金5500元了解双方纠纷的调解方案。随后赵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于女士500元,而于女士收取了该笔微信转账。需要指出的是,微信转账与一般银行转账存在明显区别。一般银行转账过程中,收款方仅处于被动收款的地位,但微信转账则需要收款方主动收取款项方能转账成功。本案中,于女士虽未对赵女士在微信沟通过程中提出的调解方案给予直接言语回复,但其主动收取赵女士微信转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同意赵女士提出的调解方案。其后,陈先生亦按照赵女士提出的调解方案向于女士支付了相应数额的物业保证金,故应当认定双方就物业保证金退还问题产生的争议达成了一致和解方案,并实际履行了该和解方案。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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