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通报房屋中介公司违约租赁典型案例

13.08.2018  19:22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房屋中介公司从过去的以房屋租赁中介方逐渐开始向房屋租赁主体一方发展,盈利模式从过去促成房屋租赁双方交易一次性赚取中介服务费,转变为从房主处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租户从而赚取租金差价。在这种“中间商赚差价”的经营模式下,中介公司一旦违约,极有可能造成房主、租户两方受损。

  8月9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中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提示与防范”新闻发布会。该院通过对近四年受理的中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调研发现:一是中介公司违约多发。2015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62件,2016年受理115件,2017年受理194件,截至2018年6月底受理109件,增幅明显,案件原因均为中介公司违约。二是违约行为形式多样。包括不向房主交纳租金,故意以低价租金吸引租户套取资金大肆敛财,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改头换面”、“另起炉灶”等等。三是中介公司跑路现象严重,案件审理周期长、执行风险大。

  该院认为,房屋中介公司不合法、不守信、不专业是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根源。出现问题的中介公司一般经营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违约后立即跑路,导致房主或租户的维权成本和风险相对均较高。针对房屋中介公司普遍出现的问题,该院对房主及租户作出以下提示:

  一是注重纠纷的源头干预和多元化解。房屋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职责。如中介公司的房地产经纪行为主要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因中介公司虚假宣传、无照经营或因服务质量瑕疵引发的投诉,由工商机关管理;中介公司违规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查处;中介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由公安机关处理。房主或租户在察觉到中介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反应或投诉,提示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压缩违法行为生存的空间。

  二是慎重选择房屋中介机构。可在网上或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中介机构的登记情况、成立时间和信用情况及有无相应资质,同时通过互联网充分了解公众对该中介机构的评价,尽量选择信誉度较高的中介机构。

  三是租户应实地考察,明晰房屋产权、现状及房屋租赁合同对手方。切勿被低价格迷惑,轻信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对房屋的介绍和描述,应实地考察所租房屋的状况、设施和环境。在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主体时,应仔细核查中介机构出示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主身份证明及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了解合同履行期限、中介公司费用交纳的情况等。尤其应注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委托代理合同期限。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直接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可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四是房主应加强风险自控。为降低自身风险,建议尽量与中介公司约定年付租金;房屋被中介机构出租后应要求中介机构将出租情况予以披露,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份,充分了解租户的身份信息及租赁期限等重要事项,发现问题预先防范,及时解决,切忌做“甩手掌柜”。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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