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不能用于餐饮 中介未尽告知义务被判退钱

06.04.2015  13:29

  市民戴先生欲开餐馆,便通过某中介从杜女士手里租下一商铺,并支付杜女士2万元押金。可事后戴先生发现所租商铺无法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而杜女士也拒绝退还押金。无奈之下,戴先生将中介公司以及杜女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中介公司退还戴先生1万元,杜女士扣除房租后退还所剩押金。中介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4月,戴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从杜女士手里租下一商铺准备做餐饮,并支付杜女士2万元押金。

  2014年4月28日,戴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餐饮卫生许可证,却被告知房屋是底商,上面是居民楼,出于消防安全,该房屋不能用于餐饮用途,因此戴先生也不能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

  戴先生认为租赁该房屋的目的是用于餐饮,该房屋无法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导致自己无法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找到杜女士要求退回押金,但遭到拒绝。杜女士认为,2万元押金中其已支付中介公司11000元中介费,自己只拿到9000元,中介费应当由承租方承担,故不同意退还押金。中介公司则称,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居间服务已完成,佣金不予退还。

  2014年7月,戴先生将杜女士与中介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杜女士作为房屋转租方,对于上述房屋是否允许开办餐饮企业及是否能够申领相关证照并无能力知晓。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知晓并告知承租人诉争房屋在开办餐饮企业时应符合的条件,因此,中介公司负有过错。同时,戴先生在订约时亦未能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自己占据房屋期间和房屋再次出租前的租金。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支付戴先生1万元,杜女士将9000元扣除戴先生占据房屋期间的租金后返还700元给戴先生。

  一审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未完成其居间方的告知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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