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录入的提示
26.08.2015 17:0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根据“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份的前15日内,请未缴纳2015年下半年税款的房、土纳税人,提前做好10月份征期申报准备工作。
2、从7月1日起涉及9个税(费)的明细申报系统开始运行,原系统已停止运行,望广大纳税人互相转告,并请于2015年7月至9月,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纳税申报---分税种明细申报”中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信息录入工作,以免在10月征期时无法申报入库,产生滞纳金。
3、涉及9个税(费)的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手册,您可以登陆“北京市地税局网站(www.tax861.gov.cn)—纳税人学堂”下载,在系统录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所联系。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来源: 3 3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08.201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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