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调整的通知(不含个人)

02.09.2016  15:41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69号令废止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2016年6月28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执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房产原值减除幅度、困难减免、纳税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四、《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是1986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1986年12月,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行政有序推进,本市《施行细则》中有关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企事业单位出租房产计税方式等规定既不符合上位法要求,又不适应本市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69号令废止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2016年6月28日,为进一步落实《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制定《通知》主要遵循两个工作原则:一是对纳税地点、企事业单位出租房产计税方式等《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进行立法,直接执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二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房产原值减除幅度、困难减免审批、纳税期限等内容通过《通知》进行补充规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四)《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四、《通知》与原《施行细则》的政策衔接有哪些?
        (一)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保持不变。本市原《施行细则》中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通知》中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相关规定仍保持不变。
        (二)纳税期限保持不变。本市原《施行细则》规定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通知》中对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保持不变。
        五、政策的主要变化要点有哪些?
        (一)关于纳税地点,本市原《施行细则》中关于纳税人在其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规定废止。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关于征税方式,本市原《施行细则》中对企事业单位自用或出租房产一律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规定废止。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通知》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关于困难减免,《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通知》规定,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六、个人出租房屋此次政策有调整吗?
        《通知》不涉及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问题,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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