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近电作业不幸触电截肢法律援助律师竭力相助讨赔偿

22.02.2016  16:17

2014年6月,赵某跟随同村的包工头张某,在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公司工地干活,担任钢筋工工作。赵某作为钢筋工,负责搭建三层楼顶,在楼体北侧1.5米距离处有一高压输电线,赵某干活时,右手拿起钢筋瞬间,被电击伤。后赵某被立即送往密云区医院急救中心,因伤势严重同日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其被诊断为电击伤30%Ⅲ°12%Ⅳ°右上肢截肢术后、电弧烧伤左侧前胸后背右臀右大腿等伤,医疗费数额达到四十余万元。赵某因此次事故右臂截肢,他的家庭也陷入了绝望的深渊。赵某的爱人史某找到了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她叙述完事情经过后,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深表同情,当即为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给予其特殊照顾,指派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郑泽众律师承办该案件。

郑泽众律师帮助赵某代写了诉状,起诉包工头张某和发包方某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虽然雇佣赵某的是张某,但是因为某公司把工程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某,因此对赵某的损失要与张某一同承担连带责任。郑律师为赵某代写了伤残鉴定申请书,后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赵某受伤等级为四级伤残,伤残率75%;安装假肢类型可考虑为双自由度肩离断肌电假肢,更换周期可考虑为4年,假肢的维修费用可考虑为假肢费用的10%。拿到鉴定书后,郑律师立即申请追加诉讼请求,将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假肢安装、维修费、安装假肢期间护理费、食宿费、假肢安装期间误工费等与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一同列入诉讼请求中。

在庭审中,争议焦点一是张某与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赵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郑律师围绕着赵某受雇于张某,在搭钢筋过程中受伤,系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某公司将办公楼承建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雨后施工现场负责人欠缺近电作业安全常识,指令赵某立即开工,空气湿度大,造成高压电击穿空气,发生电击。赵某在此事故中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工具,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某公司自建办公楼,未按法律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全部门的许可,楼体近电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赵某的全部损失。最终,本案审理结果法官支付了赵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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