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指材质存争议 双安商场被诉欺诈
13.10.2014 19:4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9月15日,刘先生到双安商场购买了一款戒指,双安商场向其出示了该戒指的国检证书。在刘先生支付1.4万元后,销售人员在销售票据上注明了“18k白金天然托帕石戒指”并向其出具了交费小票。但经过相关检测,该戒指实际为18k黄金。故刘先生认为双安商场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双安商场支付一倍赔偿。
双安商场则辩称销售票据上的手写文字,系由于刘先生的诱导所致,商品附随的国检证书、销售凭证、销售小票及机打发票、流水单上都明确载有“18k金宝石戒指”的打印字样。采用“18k”标注的贵金属只有金,不可能是铂金或其他贵金属。而“18k”金又有黄色、白色、红色等各颜色,故双安商场售货员所写的“18k白金”意思是“白色18k金”,双安商场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在选择商品时见到的附随国检证书,交费时取得的销售凭证,交费完毕后取得的打印小票上都明示了戒指属性为“18K金”。刘先生在索取商品时,销售人员还出示了柜台流水与刘先生核对,刘先生核对了戒指与流水单后在流水单上签字,确认了其购买的商品为“18K金”戒指,双安商场在以上的销售阶段中均尽到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对于销售人员为什么在小票和发票上书写“18K白金”的事实陈述不一致,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故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刘先生主张其系因为宣传人员的不实陈述,导致对商品的属性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而购买的商品一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销售凭证上手写标注的内容足以证明欺诈事实,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庭审中,法院对商场销售戒指的流程、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实介绍、18K金与白金的区别等事实进行了调查,刘先生仍坚称是因为销售人员的陈述和误导,造成了其对于戒指材质的认识错误,而双安商场则认为虽然白金和白色K金从肉眼上看无法做出分辨,但是相关的销售凭据上均注明了戒托材质系“18K金”而非白金,故刘先生应当对于戒托材质有充分的认知,销售小票上的手写内容,系由于刘先生的诱导。此外,双方当事人也针对双安商场在向刘先生销售戒指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本案并未进行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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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01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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