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13.03.2015  18:57
      为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接收退役士兵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2.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签合同、发工资、上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1—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达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3.本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录人员数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择优招录。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按照合同期限申请享受3—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