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过宪法宣誓制度
原标题:我国通过宪法宣誓制度
本报北京7月1日电(记者田国垒)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的宪法宣誓誓词共70个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最终通过的誓词与此前公布的誓词草案相比,多了5个字,而且具体表述上也有诸多变化,分别为:“拥护”变为“忠于”,“履行宪法职责”变为“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变为“接受人民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变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中国社科院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将“自觉接受监督”变为“接受人民监督”彰显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自觉接受监督’强调的是被监督者的一种自我意识,而‘接受人民监督’显示了监督者的主动性”。
参加了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委员们在审议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关于修改誓词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将誓词修改为现在的表述。
草案中的65字誓词最后一句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而表决通过的70字誓词改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记者了解到,这是源于审议时一位委员的建议。
这位委员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这8个字既是目标也是方向,同时是十八大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兴国之魂。
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建议为防止宣誓“流于形式,失去其严肃性、重大性和神圣性”,应该对宣誓人的范围、宣誓形式作出严格规定。此次表决通过的决定对宣誓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讨论中一些委员还建议,为保证宣誓过程的严肃性和庄严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由决定草案中明确的实施组织主体来制定细则,以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有的委员甚至关注到了宣誓时右手举起后,左手该怎么办。这位委员说,宣誓时左手按住宪法,右手举起来,这是一个世界通则,这是因为心脏在左边,左手按住宪法,表明从内心尊崇宪法。右手表示行动,即把宣誓的内容付诸实践。
也有委员认为,除了通过宣誓仪式来增加对宪法的敬畏外,还需要更科学的机制来约束公职人员的行动,使他们始终恪守宪法、敬畏宪法。
对于宪法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韩晓武介绍,之所以确定半年以后才开始施行,主要是考虑给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宪法宣誓活动做准备工作,特别是给有组织宣誓职能的机关制定具体组织办法留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