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07.09.2015 15:51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 来源: 3 3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7.09.201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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