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通过减免税等政策支持扶贫济困

19.12.2014  17:06
        国务院18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减免税慈善信息对接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意见提出,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通过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利用网络捐赠等方式方便群众捐赠,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衔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意见对慈善领域的减免税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款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文件对捐赠人、受益人、慈善组织、政府部门、社会力量,涉及慈善的行为,做了全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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