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任性”毁坏财物 被判拘役四个月
29.05.2015 21:3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至9月间,因个人感情问题,四次到北京市某大厦公司门前砸坏某公司门禁考勤机,后张某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期间,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系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无视法庭警告,再次前往被害公司实施毁财行为。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三中院提出上诉。三中院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同学,张某自2013年开始追求李某,但李某一直对张某明确拒绝。张某遂开始以短信、邮件、拦截等方式骚扰李某,致使李某苦不堪言。张某称,因为李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故意毁坏该公司门禁考勤机就是为了引起李某注意,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为了要李某给他一个明确答复,仍然这么做了。
二审期间,张某辩称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最终,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个人感情本不是法律所规制的对象,但如果由着感情“任性”,做出越过法律边界的行为,法律便不会再视而不见。本案被告人坚持认为对感情的追求天经地义,即使付上违法的代价也在所不惜,最终不但给所爱之人带来烦恼痛苦,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感情本来美好,亦诚然可贵,但即便“以爱之名”,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任性”。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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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2015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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