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捕鱼意外身亡 同行人及水务局被诉

08.01.2015  18:32
  原告彭某等三人诉称,死者彭某某为三人亲属。于某、郭某、陈某三人受雇于彭某某,2014年7月12日傍晚,彭某某与于某、郭某、陈某一起去鸭子湖打鱼,彭某某中途离开,待于某三人打了几条鱼之后,于某给彭某某打电话,让其到厂子内喝酒吃饭。饭后几人又去鸭子湖起鱼网,在此过程中,彭某某溺水身亡。

  原告认为,于某等三人邀彭某某喝酒,酒后到鸭子湖起网,导致彭某某溺水死亡,该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鸭子湖河道管理应属密云县水务局,密云县水务局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对彭某某溺水死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此原告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彭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9740元。

  1月12日(周一)上午9时,在密云法院双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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