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破坏行为 保共享单车能共享
17.03.2017 14:3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打开微博,漫天而来的是“男子破坏共享单车,女子呵斥被扇耳光”、“共享单车触动黑车摩的利益遭恶意破坏”、“破坏、私占共享单车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确,对共享单车的毁损行为已不仅仅是舆论上的不道德行为,当破坏行为已经足够恶劣,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达到一定数额,这种舆论上的不道德行为就有可能转变为行政乃至刑事违法行为,也就是犯罪。
对于共享单车的破坏行为往往有两种表现,一是变“共享”为“私有”,二是变“单车”为“废铁”。
变“共享”为“私有”
将本应共享的单车安装私锁仅供自己使用,或者是将放置于公共空间的单车搬回私人领域让其他使用者难以发现等就是典型的“变‘共享’为‘私有’”行为。变“共享”为“私有”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合法的使用者在行程结束后不予归还,占为己有;二是并没有产生合法使用关系人员私自窃取共享单车。
如果是按照合法流程,通过专门的APP预定并使用共享单车,但是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付诸实施的就有可能成立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为共享单车的使用者是按照合法流程取得了对单车的使用权,此时使用者是占有着共享单车的,但是单车本身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共享单车的公司。如果使用者在行程结束后不返还单车,反而采用换锁、藏起等方式妄图自己占有单车,并在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时拒不返还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当然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只有在作为被害人的共享单车公司向法院起诉使用者时,才能依法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并未合法使用而因贪恋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会触犯更加严重的刑法罪名,即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管是采取撬锁、破坏二维码还是将共享单车隐匿在私人空间等方式,只要使共享单车的公司失去了对单车的控制,就构成了盗窃行为。当然,成立刑法上的盗窃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有多次盗窃行为,但是即使无法成立盗窃罪,也可能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惩罚。例如,上海市闵行区曾因韩某盗窃共享单车而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北京的李某也曾因擅自在共享单车上加私锁而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变“单车”为“废铁”
所谓“变‘单车’为‘废铁’”的行为其实更常见,例如将共享单车的车轮、车座或者其他车部件卸下,将单车扔入河中或者将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擦去使其无法使用等等。这种变“单车”为“废铁”的行为在满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即可成立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这种恶意破坏的行为与上述变“共享”为“私有”的行为最大的不同点就是破坏人主观上并没有占有共享单车的目的。毁坏单车的行为既可以是物理上的毁坏,即烧毁、砸坏、卸去共享单车的部件;也可以是对单车效用的损坏,即将单车扔入河中、将单车二维码损坏等。
除去上述两种典型的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还有一些利用软件漏洞免费使用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恶意堆叠的行为也十分普遍。例如,利用软件漏洞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收到行政处罚,如果不付费使用共享单车的次数过多或者逃避的费用达到一定数额也能够成立盗窃罪。而随意停放、恶意堆叠共享单车的行为,如果占用道路而影响车辆通行的,也可能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受到处罚。
共享单车带来了绿色出行之风,也检验着民众的道德素质、法律意识。目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已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拟赋予有关部门处罚相关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权利,建立“深圳交警自行车用户诚信平台”,将存在违规行为的用户纳入“黑名单”,并将违规信息收入个人的信用记录。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也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行为的公告》,提醒社会公众,恶意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是刑法严厉的处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完善需要的就是从点滴小事让每一个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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