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争吵放火 熏死群租房两邻居
16.11.2014 12:26
本文来源: 京报网
分别被控放火罪和失火罪受审;律师辩称女被告人非故意纵火且曾灭火;被害方提出近200万赔偿
新京报讯 一对“90后”情侣在群租房内争吵,女方“感到委屈”先后两次用火机点燃床被,后火势失控,群租房内两名邻居未能及时逃离,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昨天上午,李某和其男友曹某分别涉嫌放火罪和失火罪在一中院受审。
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情绪失控非故意纵火,且有灭火行为。
男子被控未制止放火
李某和曹某承租了海淀区西直门附近的一个群租房的1号房间。该群租房使用面积107平米,被隔断成10间分别出租,共住10余人。
昨天庭审时,检方指控,2013年12月28日2时许,李某和曹某发生争执,曹对李进行殴打,李觉得委屈,为吓唬对方和发泄怨愤,用打火机点燃被子,被曹制止。后二人继续争吵,李再次用打火机点燃床单一角,曹未及时制止。后火势扩大,二人采取措施扑救,但没能控制火势。其他隔断房住户纷纷逃离并报警,但住在9号房的岳某某和伊某某被困卫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建议量刑十年以上至死刑。曹某在有能力制止情况下未制止,构成失火罪,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该案的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对李某和曹某提出各项赔偿80多万元和100多万元。
女方称男友扔衣服助燃
李某称,事发当晚,她因小事和曹某争吵,“点燃被子是觉得委屈,想引起他关注”。曹某用浴巾把火扑灭,并夺取打火机。几分钟后,她再次点火,曹某并未制止,反而把衣服扔向床单起火处。火势增大后,他们两人拿着矿泉水瓶前往卫生间接水,尝试把火浇灭。
辩护律师称,李某并非故意纵火,在发现火势增大后,用枕头拍打着火床单,还拿矿泉水瓶前往洗漱间接水救火。由于水龙头出水太慢,李某接满水回去,发现火势失控。
“假如当时群租房内有一个灭火器,结果会是怎么样?”律师认为,李某确实存在点燃行为,但结果是由于群租房恶劣的环境以及当时情绪失控等多种原因导致,“如果让李某扛下群租房的原罪”,不公平。
检方反驳,李某在明知群租房内住有多人,且平时供水水压低的情况下,仍企图以点火行为引起曹某关注,本身就是不顾他人安危。
昨天,该案未作宣判。
群租房易致火灾频发
检方介绍,群租房火灾频发,原因之一是出租者为获取最大利益,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使用非阻燃材料随意分隔房间,致火灾负荷数倍于普通住宅。大量人员群居,生活所需能源消耗远高于一般住宅。群租房一般只有一个逃生大门,房间通道狭小黑暗,安全出口堵塞,遇火灾难以及时逃生。另外,租户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备的用电用火用气及防火逃生常识,一旦发生火灾,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律师说法:
失火是过失放火属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介绍,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出于过失,后者是故意构成。同时,失火罪构成条件是必须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而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则构成放火罪。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吴振鹏
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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