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性别视角 重视发挥妇联组织作用

27.01.2015  12:45

    今年北京“两会”期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引发人大代表热议。该《条例》不仅是全国首个居家养老《条例》,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还在20项条款中有16项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代表们认为,该《条例》首提养老责任由政府与家庭共同承担,是对过去以家庭为主养老模式的重大突破,对探索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合作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有重大意义,并建议在《条例》正式出台时纳入性别意识。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在对《条例》作说明时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北京市1990年就进入了老龄社会,在进程上比全国提前了9年。截至2013年年底,北京市常住老年人口达到292.9万人;户籍老年人口279.3万人,超过全市户籍人口的21%。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47.2万,失能老人45万人。北京市的老龄化还有一个特点,空巢老人约占老年人口的一半。更严峻的事实是,北京市的老龄化仍在加剧。目前以每天400人、每年15万人口的规模和年均6%的速度增长。2014年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已经超过300万,预计2020年将超过400万。     柳纪纲介绍说,目前,居家养老仍是北京市民普遍的养老方式,全市90%以上的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6%的老年人选择在社区养老,只有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也就是说96%的老人选择居家养老。北京人口老龄化形势的迅猛发展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亟须一个完善的社会服务系统来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迫切需要立法。     《条例》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用餐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家庭护理服务、紧急救援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明确了家庭仍是养老的基础的家庭责任,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主导责任,社区是居家养老依托,并提出专业化服务是居家养老的发展方向。     “虽然从字面上看居家养老《条例》并非直接关系妇女权益,但从性别视角看,这是个与妇女特别有关系的事情。”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在小组发言时说,“《条例》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家庭需求,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措施,对妇女来说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老年人口中女性占多数,尤其是高龄失能、丧偶独居及贫困老人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高。希望这个《条例》除了考虑居家养老服务的普遍性之外,更应有一些倾斜性政策,帮助高龄失能、丧偶独居以及贫困老人解决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谭琳代表认为,以性别视角审议这个《条例》,还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应该关注照料者。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照料护理者中女性都占多数,对这些人的培训和社会心理支持非常重要,应该在《条例》中有更明确的规定和措施。二是应该重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妇联组织在培训居家养老的服务者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建议政府在购买这类公共服务时注重发挥妇联组织作用,把政府购买服务的一部分资源拿出来,通过妇联组织购买相应的社会服务。因为基层妇联组织工作在社区,更了解这些妇女群众和家庭的需求,更能有的放矢地把工作做好。     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律师在讨论中也提出,有些居家养老的工作,政府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去做,“如何培育一批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是大问题。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也要改变,只有政府拿钱买服务,专业社会组织才会发展起来,现在专业的养老服务组织太少了”。     “《条例》让养老有法可依,但还是要进行细化,让基层部门好落实” ,北京市人大代表、丰台区民政局李凤芝认为,养老是公共事务,要纳入范畴,但政府做不好的,要交给社会组织来做,政府起到监督作用。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来源、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老旧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服务收费标准……在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就这些问题讨论都非常热烈。     据悉,《条例》在提请人代会审议之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展开过多次调研,组织过多次座谈会,并已经进行了三次审议。该《条例》草案审议后若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八方面     《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模式和基础性地位加以明确,指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根据《条例》,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用餐、医卫、家庭护理、紧急救援、日间照料、家政、精神慰藉与文化娱乐等八项服务。 编辑:aly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