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持续高发凸显七大问题应引起重视
2012年至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性侵犯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共计21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34人,凸显处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七大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是儿童特别是幼女被侵害案件最为突出。而侵害儿童案件中又以猥亵儿童案件最为常见,如,2012年6月9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鲍某(62岁)在本市一家装潢公司院内见到被害人伍某某(女,7岁)独自玩耍,遂将其带至门卫室内以扣摸等方式对被害人的生殖器部位实施了猥亵行为。
二是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占比较高。上述案件中有13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具有老师、邻居、老板等“熟人”关系。如,2011年年底,赵某在一家课外辅导班任教师,自2012年年初开始担任被害人艾某的课外数学课辅导教师,授课方式为一对一。后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2年3月10日14时30分许,在教室内,利用对被害人应艾某(女,13岁)进行一对一辅导教学之机,解开应艾某上衣抚摸乳房,并搂抱、亲吻进行猥亵。
三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监护不到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如,2011年至2012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梁某在地下室居住期间,多次在公用洗漱房及自己房间中对邻居之女被害人杜某某(女,7岁)用生殖器隔衣服顶蹭被害人臀部等方式实施猥亵。且被害人父母长期未察觉,还多次让被害人独自到犯罪嫌疑人梁某房内请教作业或寻求其他帮助,为其实施猥亵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
四是被侵害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心理疏导现状堪忧。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在身体精神上均受到严重侵犯,但34名被害人中仅1人接受了专业的心理疏导。如,2014年8月1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窜至一胡同内伺机作案,发现某家未锁门后推门进入,并对身穿短裤在屋内睡觉的被害人马某某(男,9岁)采用裸露生殖器并顶蹭被害人身体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达数十分钟。案发后被害人马某某几乎无法说话,只能用笔将被侵害过程写出。我院未检处专门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咨询也被其父母拒绝,后被害人马某某长期精神紧张,不敢独自在家,经常出现梦中惊醒等情况。
五是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是未成年人密集区,由于缺失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发生在校内的性侵害儿童案难以避免。如,犯罪嫌疑人荣某系某中学职工,其在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教师办公室内及校园厕所内,多次以抚摸未成年男性儿童生殖器的方式,猥亵被害人刘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在司法机关对荣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之时,该校保卫处甚至出具了一份“证明”荣某无罪的书面文件,同时校方对被害人之母(系学校教师)采取“停课”等方式变相处理阻挠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找其他未成年被害人。
六是通过网络聊天方式结识陌生人引发性侵害案件较为突出。如,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陶某先后在网上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其骗出至旅馆或招待所内,以语言和暴力威胁的方式先后对7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强奸,并对其中几名被害人以拍摄裸照相威胁进行第二次强奸。
七是部分性侵害案件长时间持续发生。共有8件性侵害案件中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达2个月至2年。如,2012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斯某(美国籍)在海淀区某培训学校担任外语教师负责对被害人周某某(男,11岁)的一对一培训,其在上课期间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十余次。最后因被害人坚持拒绝上课被其父母再三询问得知真相后方才被查处。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防范意识。加强未成年人自护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律知识、自护意识及自我保护技能教育,尤其强调要及时向父母、警察求助避免二次伤害发生。探索设立专门的“家长课堂”,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儿童的监护意识,教授家长防范性侵害、判断子女受性侵害以及证据保存知识。二是加强对教育从业人员和教育单位管理。严格教师资格标准,加强教师资格的审核及道德品行考核。持续关注教师群体的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法制宣传及心理辅导,预防个别人员不法行为发生。同时,应加强对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完善教育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及时取缔无资质的培训机构。三是积极开展心理干预减轻未成年人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大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力度,避免社会舆论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由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合建立未成年人被性侵援助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有进行及时的心理安抚、干预和情绪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