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三审 鼓励社会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

26.11.2015  21:59

  中新北京网11月26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26日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二稿,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要加以监管。 

  李小娟当天作报告时表示,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她强调,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的是公众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抢救生命的服务,不是可等、可商量、可选择的,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而不能靠市场机制、靠竞争和营利去激活。 

  修改后的草案二稿共8章59条,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及运行标准、调度人员、急救人员、救护车、担架搬抬等方面的服务规范,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一是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立即出车”,“驶向现场时,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 

  二是“接到呼叫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因无法排除的客观障碍无法通行时,应当向调度机构报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是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 

  李小娟表示,关于担架搬抬服务费用问题,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认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担架搬抬收费的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四是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院前救护车应当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 

  同时,针对民众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不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置、使用救护车、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行为的处罚;规定了不按照规定向指挥监管平台提供信息、拒不配合定期考核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