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多方参与急救服务 医院拒接患者或罚10万元

12.03.2015  22:30

  中新北京网3月12日电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于接诊医疗机构拒绝和推诿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将于3月底结束。《条例》规定,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职责,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居民享有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但不得恶意拨打急救电话;在接受医疗急救服务时,享有知情同意权,但应当服从医师的安排。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针对医疗机构存在不服从指挥调度的、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等愿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指出,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何保障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大型活动现场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或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此外,公安、消防、旅游、公共交通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