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法院调研劳动争议案件服判息诉情况及建议

14.08.2019  22:22

    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较高的现象。怀柔法院通过对本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行调研分析,发现劳争案件上诉率较高主要由于两方面原因:

    一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争议较大。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程序已经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了调解或裁决,进入诉讼程序的一般都是相对较为复杂、利益冲突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部分劳动者在起诉时脱离实际,提出远高于法律规定限度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进行大量的释明工作,但是仍达不到调和双方矛盾的效果,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二是上诉成本较低。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为每件5元,二审诉讼费为每件10元,低廉的诉讼成本导致一审判决或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往往倾向于穷尽法律救济手段。此外,实践中亦不乏用人单位利用上诉来拖延时间的情况。

    为降低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怀柔法院提出下列建议:

    一是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由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专业性、典型性、群诉群访易发性的特点,在审判思路和适用法律上均与常规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在充分考量法官办案能力、审判经验、知识结构等特点的基础上,确定专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团队,辅以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的审判,通过打造专业化的审判团队,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是强化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联系。通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流座谈、电话沟通,进行案件研讨和交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努力提高案件调撤率,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对那些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采取诉前介入、诉中调解、判前汇报、判后答疑的方式,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避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是做好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无法实现调解的案件,在制作判决书时要做到援引法规要准、论证说理要实,使双方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能够清楚的了解到裁判结果的合法、合理性。在发放裁判文书时释法明理,变被动答疑为主动解惑,引导诉讼双方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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