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法院发出该院首份“行政诉讼建议函”
07.05.2015 23:2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在各地推行力度不一。
具体到怀柔区行政案件来说,怀柔法院主要以发出行“政诉讼邀请函”的形式来促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虽然在推进行政机关首长出庭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邀请性质的模糊性导致不同行政机关对于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认识有所不同。此次该院首张“行政诉讼建议函”明显的加大了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强制性。
该院行政庭庭长吴军表示“从邀请到建议,看上去仅仅是词句上的微调,但是背后是法律制度的变化和依法行政大环境的塑成。《行政诉讼法》修订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事的能力,也有助于建立完善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变成一种常态性的工作机制”。
据悉,该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将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审理。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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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015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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